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首页>业务申请

    办理须知
  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

    一、特别扶助条件
    1、本人的户籍在我省。
    2、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,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。
    3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女方年满49周岁。
    4、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鉴定为残疾(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)。
    二、特别扶助标准
   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,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40的扶助金,直至亡故为止;独生子女伤、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,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,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。
    三、申请资料清单
    身份证、户口本、结婚证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、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;离婚或丧偶的,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