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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

国卫办监督函〔2016〕545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计生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、人口计生委,监督中心:

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《关于印发<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(2014-2017)>的通知》(国卫监督发〔2014〕20号)的要求,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全面两孩政策,我委定于2016年6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主要内容

(一)落实新修订的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的基本情况,重点是新修改5条内容的落实情况(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、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、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相关奖扶政策的落实情况);各地人大常委会修改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条例情况;各地卫生计生、教育、民政、社保等相关部门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、工作机制等情况;主要做法及效果。

(二)在落实新修订的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。

(三)对进一步落实新修订的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的意见和建议。

二、时间安排

(一)动员部署阶段(6月)。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,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,由综合监督部门牵头,各相关部门配合,明确工作任务,建立工作机制,进行全面部署。

(二)自查整改阶段(7-9月)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,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,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,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,形成自查报告。

(三)监督检查阶段(10月)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各地市、县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,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我委组织开展对重点省(区、市)的专项督查。

(四)总结上报阶段(11月)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11月15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(纸质版和电子版)报送至我委,突出情况及重大案件随时上报。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作总体情况、取得的成效和经验、存在的问题和困难、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。

三、工作要求

(一)各地要紧紧围绕两孩政策的全面实施,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,充分认识开展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,切实加强领导,抓好落实。

(二)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,明确责任,认真部署,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取得实效。

(三)各地要按照专项监督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,认真开展自查,如期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立行立改;对于突出问题,要深入研究分析深层次原因,提出工作建议。

联系人:冯园园

电话:010-68791924 传真:68791923

邮箱:jhsyjdc@nhfpc.gov.cn

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

2016年5月24日